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聯合營建發展基金會營建事業聯誼會(簡稱營建事業聯誼會)。
 
第二條    本會以建立營建業界交流平台,經由聯誼活動促進營建業技術發展,改善營建業經營環境為主要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台中市,必要時得於各省市設立分會,其組織章程另定。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定期舉辦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各項聯誼活動。
2.不定期舉辦各項技術研討會。資源整合、工程支援、協助事業發展。
3.不定期邀集國內外專家學者舉辦各項技術參訪及交流活動。
4.配合聯合營建發展基金會不定期舉辦各項教育訓練課程。
5.建立採購發包交流平台,提供會員各項採購發包交流活動。
6.提供會員各項人力技術及解決工程支援服務。
 
第五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與國外相關機關團體建立交流平台,不定期舉辦交流活動,舉辦學術研討活動,交換營建相關資訊與技術經驗。
 
第六條    本會以促進會員營建技術水準與競爭力為主要目標,得視實際需要與國內相關學術單位、機關團體維持合作關係。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二種:
一、個人會員: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1.公私立大專院校以上土木、建築、室內設計等相關科系畢業之學歷者。
2.公私立高中職土木、建築相關科系畢業,並實際從事土木建築相關工作達一年以上經驗者。
3.具從事土木建築相關行業三年以上資歷者。
4.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工程相關之人員。
5.各級土木建築相關之學術單位之從業人員。
二、團體會員: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得指派1〜3人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1.登記有案之營造、建設等相關事業。
2.登記有案之土木建築相關專業廠商。
3.土木建築相關之社團法人、自治團體等。
 
第八條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應由本人或法定代表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件,由理監事會審查核可後正式加入,理監事會審議後若認為申請者不符資格或有礙本會發展之疑慮時,得以謝絕入會。
 
第九條    對本會有重大貢獻及特殊贊助者,得經由理監事會議之決議聘任為榮譽顧問、榮譽理事或榮譽會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可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及表決權。
二、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三、得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各項業務服務。
四、得在本會服務範圍內請求各項協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決定之各項職務或任務。
三、繳納會費〈常年費〉。
 
第十二條    凡本會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不履行會員之義務,或損壞本會名譽者,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時,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開除會籍需經理監事會總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三條    凡本會會員不繳會費達二年以上經催繳仍不繳納者,視同退會,如再行申請入會,視同新會員辦理,應重新繳納入會費。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未繳納該年度之常年會費,得經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停止其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但於會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向本會補繳並表達出席之意願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五條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監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組成理監事會,若因會員人數增加時,得提請會員大會討論決議後增加理監事人數。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互選一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監事長〉。
 
第五章 職權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
1.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2.審理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3.選舉理監事。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2.召集會員大會。
3.審議有關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4.審議會員入會。
5.決定經費預算。
6.辦理理監事會移付執行案件。
 
第二十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
1.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2.處理理事會日常事務。
3.決定理事會會議日期。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
1.對外代理本會。
2.召集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3.處理日常事務。
4.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之當然主席。
 
第二十二條  本會監事長之職權:
1.協助理事長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2.審理本會之財產及收支帳目報告。
3.其它稽查事項。
4.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之代理主席。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之職權:
1.制定聯誼會年度工作計劃。
2.各項會議、活動、聯繫、執行。
3.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事項。
4.分配及聯繫各委員會業務。
5.代理理事長執行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
1.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
2.稽查本會之財務。
3.監察會員履行之義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依業務需求設置下列委員會,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掌理各該委員會事宜。
一、會員擴展委員會:掌理有關調查、聯絡及吸收會員事宜。
二、學術委員會:掌理有關學術研究及技術交流活動。
三、財務委員會:掌理有關基金募集及管理事宜。
四、會員活動委員會:掌理有關會員聯絡、康樂活動及互助事宜。
五、公共關係委員會:掌理有關對外公開及社會服務事宜。
六、資訊科技委員會:掌理有關聯誼會網站電腦資訊化、科技化事宜。
 
第二十六條  本會之理事長、理事、監事長、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祕書若干人,由理事長遴選,並經理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每年定期於七月召開一次,由理監事會召集,並於會議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二、臨時會員大會得由十分之ㄧ以上會員之請求或理監事會之決議後召開之。
三、大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之出席會員(含委託書),且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辦理決議。
四、下列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1. 理事、監事之罷免。
2. 會屬財產之處分。
3. 章程之變更。
4. 本會之解散。
5.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監事會議:
一、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
二、理監事會議應於會議前七日以書面或口頭通知。
三、理監事會議之決議事項須出席理監事總人數超過一半以上方可進行決議,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理監事會議應由理監事本人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如無特殊理由或未請假,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時,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條   會員因故無法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二人為限。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每位新台幣二千元整,團體會員每單位新台幣六千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年費:
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二千元整,團體會員每單位每年新台幣六千元整,於每年初繳納。
三、補助及贊助費:
本會得接受各方之補助及贊助費,並開列專戶專款專責管理收支財務。
四、孳息:
各項費用收入後之利息收入。
五、服務費用及其他:
各項服務之費用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各項收支項目,於每年度開始前及歲末後,由會務組分別編列預算及結算,經理監事會審查核可後,提送會員大會審議後通過。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之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變更時亦同。